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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淋病诊断标准(WS268—2007)

发布时间:2014-04-15 16:34 本文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淋病诊断标准(WS268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淋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和诊断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淋病的诊断和报告。

2. 诊断依据

2.1 流行病学史:有不安全性接触史或多性伴史,或性伴淋病感染史,或新生儿的母亲有淋病史。

2.2 临床表现

2.2.1 无合并症淋病:

2.2.1.1 男性淋菌性尿道炎:潜伏期1d10d,常为3d5d。最初症状为尿道口红肿、发痒、有稀薄或黏液脓性分泌物。24h后症状加剧,出现尿痛、烧灼感,排出黏稠的深黄色脓液。也可有尿频、尿急。查体可见尿道口红肿、充血及脓性分泌物。

2.2.1.2 女性泌尿生殖系统的淋病:

2.2.1.2.1 淋菌性尿道炎:潜伏期2d5d,有尿频、尿急、尿痛、尿血及烧灼感。尿道口充血发红,有脓性分泌物;症状比男性淋菌性尿道炎轻,部分患者可无明显症状。

2.2.1.2.2 淋菌性宫颈炎:为女性淋病的主要表现,出现白带增多、阴道口有黏液脓性分泌物排出,外阴瘙痒,阴道内轻微疼痛和烧灼感。妇科检查可见阴道口充血,水肿,子宫颈口充血、糜烂,有黏液脓性分泌物。

2.2.1.2.3 女童淋病:表现为弥漫性阴道炎继发外阴炎,可见阴道口、尿道口、会阴部红肿,病变部位可出现糜烂、溃疡和疼痛。阴道有脓性分泌物,排尿困难。多数是因为与患淋病的父母密切接触而感染,少数因性虐待所致。

2.2.2 有合并症淋病:

2.2.2.1 男性淋病合并症:

2.2.2.1.1 淋菌性附睾炎、睾丸炎:发病急,初起时阴囊或睾丸有牵引痛,进行性加重,且向腹股沟处扩散。常有全身症状,体温可升高至4O℃。检查可见附睾、睾丸肿大、压痛,病情严重时可触及肿大的精索及腹股沟淋巴结。病变晚期可引起附睾结缔组织增生,纤维化和输精管闭锁,导致不育。

2.2.2.1.2 淋菌性前列腺炎:表现为发热、尿痛、尿频、尿急,有排尿不尽感和会阴胀痛,前列腺肛检有明显压痛和肿大。前列腺分泌物中有大量脓细胞、卵磷脂小体减少。

2.2.2.1.3 其它合并症:还可并发尿道旁腺炎、尿道周围脓肿、海绵体炎、淋菌性阴茎头包皮炎、尿道狭窄等。

2.2.2.2 女性淋病合并症:

2.2.2.2.1 淋菌性盆腔炎:包括淋球菌性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输卵管卵巢脓肿、腹膜炎等。

多由于淋菌性宫颈炎未及时治疗或不规则治疗,炎症上行感染引起。好发于育龄妇女。多数病人有白带增多,且为脓性或血性。全身症状明显,如畏寒、发热、头痛、厌食、恶心、呕吐、双侧下腹痛。检查可见下腹压痛和肌紧张,尿道、宫颈等处有脓性分泌物。可发展为输卵管卵巢脓肿或盆腔脓肿,此时可在附件和阴道后穹窿处触及肿物,触痛明显,按之有波动感。如果脓肿破裂,则有腹膜炎甚至中毒性休克等表现。以后可造成输卵管粘连、阻塞以至不孕或异位妊娠。

2.2.2.2.2 淋菌性前庭大腺炎:出现前庭大腺红肿、疼痛,腺体开口处有脓性分泌物,大阴唇下12肿胀明显,还可伴有全身症状和腹股沟淋巴结肿大。

2.2.3 泌尿生殖器外的淋病:

2.2.3.1 淋菌性眼结膜炎:新生儿淋菌性眼结膜炎常为经患淋病母亲产道分娩时感染所致,多为双侧性。多于生后3天出现症状。而成人淋菌性眼结膜炎多为自我接种感染,或密切接触被分泌物污染的物品所致,单侧或双侧。临床表现为睑结膜充血、水肿,有较大量黄白色脓性分泌物,治疗不及时角膜可失去光泽,继而溃疡,甚至发生穿孔及全眼球炎,最后可导致失明。

2.2.3.2 淋菌性咽炎:主要由于口交所致。表现为咽部疼痛、灼热,吞咽困难。查体:咽黏膜充血,扁桃体红肿,有脓性分泌物附着于咽后壁。

2.2.3.3 淋菌性直肠炎:多见于肛交后,表现为肛门瘙痒、疼痛或坠胀感,排便时加重,有脓性分泌物排出。查体可见直肠黏膜肿胀,糜烂,渗血。

2.2.4 播散性淋病: 淋球菌通过血行播散至全身。表现有高热、寒战、关节疼痛、皮损等。

关节疼痛好发于膝、肘、腕等关节,局部肿胀,关节腔内积液,关节活动受限,即为淋菌性关节炎。皮损初起为红色小丘疹、红斑,继而出现水疱或脓疱。可发生致命的并发症如淋菌性脑膜炎、心内膜炎、心包炎、心肌炎等。

2.3 实验室检查

2.3.1 涂片革兰染色:男性无合并症患者取尿道分泌物,涂片,作革兰染色,可见典型的细胞内革兰阴性双球菌。

2.3.2 淋球菌分离培养:女性患者、有合并症患者及泌尿生殖器外的淋病患者,应作淋球菌分离培养以确定诊断。从临床标本中分离到形态典型、氧化酶试验阳性的菌落,取菌落作涂片检查,可见革兰阴性双球菌。如标本取自泌尿生殖器外淋病患者或在法医学上有重要意义时,则应对培养的菌株经糖发酵试验或荧光抗体试验以进一步鉴定确证。

2.3.3 按患者临床类型选择检查项目。

诊断原则

    应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做综合分析,以确定诊断。

诊断标准

4.1 疑似病例 :符合21以及22中的任何一项者。

4.2 确诊病例 :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和23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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